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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巫溪检方提请抗诉一起毒品犯罪案获改判

日期:2012-07-3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由重庆市巫溪县检察院提请抗诉,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抗诉的被告人田昌雨贩卖毒品案近日获改判。被告人田昌雨由一审判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
  经查,周劲松给罗军(均另案处理)汇了用于购买毒品的21500元后,2011年5月22日下午,罗军与被告人田昌雨一同开车从巫溪县到陕西省镇坪县,田昌雨明知是毒品,仍帮罗军从车内拿出塑料袋装的20余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及一个电子称交给周劲松。
  巫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能证明田昌雨明知是毒品而与罗军运输、贩卖的事实,只有罗军的证言,并且其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笔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以田昌雨其他几笔贩卖毒品行为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巫溪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没有认定田昌雨与罗军向周劲松贩卖毒品,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随即提出抗诉。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后,对抗诉理由涉及的证据进行重点梳理,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田昌雨在共同犯罪中明知罗军是在进行毒品交易,仍帮罗军从车内拿毒品和电子称交给买主周劲松的事实。该院认为,巫溪县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重庆第二中级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依法予以改判。

    相关链接【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贩卖毒品罪】【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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