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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行窃没“收获”,照样逮捕没“商量”

日期:2012-07-2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7月25日,安庆市宜秀区检察院对一名入户盗窃零收获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予以批准逮捕,这是自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安庆市首例适用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对入户盗窃犯罪分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2011年8月刑满释放,出狱后不久又开始重新犯罪,使用的仍是攀爬居民楼、翻窗入室的手段进行盗窃。今年6月17日下午2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窜至安庆市菱建小区,从一栋楼房的单元楼道窗户处攀爬潜入六楼住户阳台上,发现阳台门已锁,遂翻窗又潜入隔壁住户室内实施盗窃,见家中无值钱财物可盗,便离开此户。随后犯罪嫌疑人又采取上述方法攀爬到该小区一五楼住户室内,发现有人在睡觉,且室内无值钱物品,便离开现场。这一切正好被邻居发现并及时报警,公安干警迅速出警将正欲离开小区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抓获。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被害人家中未盗得任何财物,但其行为属于入户盗窃,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已涉嫌盗窃罪,且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系累犯,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大,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相关链接【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盗窃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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