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官员贪867万获刑15年,检方抗诉改判无期
日期:2012-07-2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记者今天从内蒙古阿拉善盟检察分院获悉,近日,该院拿到了阿拉善盟电业局原副局长张月旺贪污公款一案的终审判决书,该案由一审判有期徒刑15年改判无期徒刑。阿拉善盟建盟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贪污案件画上句号。
据介绍,张月旺原系内蒙古阿拉善盟电业局副局长(副处级),自2005年至2010年,利用担任阿拉善电业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合同、开具虚假发 票套取公款的手段,实施贪污公款犯罪13起,累计金额达8,674,478.49元。案发后,其所贪污的公款全部被依法追缴。因涉嫌贪污罪,2010年8月17日经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决定由阿左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因涉嫌贪污罪经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决定由阿左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1年3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月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8,674,478.49元,严重侵害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1年8月24日,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月旺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1年9月1日,阿拉善盟检察分院以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依法提出抗诉。
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张月旺大肆侵吞公款86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破坏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应予依法惩处,原审判决量刑不当,检察机关抗诉有理,遂由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改判为无期徒刑。
有关人士认为,阿盟检察分院依法抗诉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彰显了党和国家依法惩治腐败的信心和决心。
相关链接【贪污罪】【职务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上诉、抗诉、申诉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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