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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司法实践中99%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

日期:2012-07-2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我已经正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严惩针对幼女性侵害’的公民建议书》。请你支持我的行动,一起推动重惩未成年的性侵害,取消嫖宿幼女罪。”
  7月11日,某知名网站总裁张向东发出了这样一条微博,超过14万次的转发、2.7万多条的评论,再次将这一一直饱受争议的罪名,推向舆论中心。
  “我希望保护自己的女儿不成‘牺牲品’”
  “很多人问我:你一个做IT的,为什么要‘搀和’刑法界的事?今年3月以来,频发的嫖宿幼女案让我觉得这件事很过分;而且,身边很多人都做了爸爸,我希望保护自己的女儿,不成为这个罪名的牺牲品。”张向东这样阐述他的初衷。
  2009年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10名未成年少女,2011年陕西略阳县多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今年5月河南永城、浙江永康官员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近年频发的此类案件,不仅因公职人员涉案而备受瞩目,更因其中的受害女孩多不满14岁,而刺激着公众的道德神经。
  在包括张向东在内的诸多民间人士眼里,正是1997年,被从《刑法》强奸罪里单拎出来的嫖宿幼女罪,为上述“奸淫幼女者”提供了“保护伞”。
  “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而不满14岁的幼女,身心上根本不具备‘性同意能力’,这些买春者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张向东在《建议书》里写道,“但很多时候,犯罪分子强调自己‘给过财物’,就能把刑责很重的‘强奸’行为,转化成了刑责很轻的‘嫖宿’行为。”
  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是5~1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张向东看来,这种“震慑力明显不够”的刑罚,使这一法律规定出台15年来,不仅没有拴住伸向14岁以下幼女的犯罪之手,反而加剧了幼女被拉进卖淫团伙,或者援交组织的趋势。
  “尽管缺乏国家级权威统计数据,但媒体近年来报道的一系列案件表明: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的犯罪数量有所上升,受害女童的数量也在增加。仅以嫖宿幼女罪出台后前3年的统计数据分析,根据全国妇联的来信来访统计,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张向东在《建议书》中这样写道。
  张向东建议:废止嫖宿幼女罪,将它并入强奸罪并从重处罚。这一建议几乎已经成为民间的普遍呼声。今年6月6日,张向东曾在网络上发起了题为《“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的投票,截止发稿,已有超过12万网友参与,超过98%的人支持“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未成年人,重惩罪犯”。
  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
  围绕嫖宿幼女罪的争议由来已久,而其迟迟未变的一个重要因素,恐怕在于法学家的“角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曾全程参与1997年这一罪名“诞生”过程。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嫖宿幼女曾经一概都按强奸罪论处。“但当年《刑法》修订时,社会上确实出现了幼女较早熟、嫖客不知情的性交易现象。既然它客观存在,就不得不考虑,不宜再笼统地概之。”
  他指出,设立嫖宿幼女罪的初衷,不是与强奸罪相对应的,而是与一般“不认为是犯罪”的嫖娼活动相对应的。
  “如果嫖宿已满14岁的少女,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对象是不满14岁的幼女,不管你知不知情,都要判5年以上,这本身已是一种重罚。”高铭暄教授说,“加上考虑到嫖宿幼女一般发生在地下非法性交易场所,并且不使用暴力、胁迫、麻醉、引诱等手段,因此当时认为定性为‘嫖宿幼女’,比‘强奸罪’更确切一些。”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是与废止嫖宿幼女罪的网民呼声相“角力”的另一个人。在他看来,“嫖宿幼女刑罚过轻”是个伪命题。
  “刑罚重不重,不能光看纸面。司法实践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他举例称,虽然《刑法》规定强奸罪的“顶格刑”是死刑,但一般只适用于3次以上并伴随暴力的极恶劣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强奸1次、仅涉及1名幼女的普通强奸,多数刑期只有3~5年。
  “而嫖宿幼女罪的起步刑就是5年。在贵州习水案中,有3人获刑7年,有人判到10年,也有人判到14年。一般嫖宿幼女的刑期,大多在5~7年之间。”阮齐林说,考虑到嫖宿幼女罪一般属于“非暴力犯罪”,“道德因素在量刑中已经体现得很重了。”
  针对15年“顶格刑”不够高的质疑,阮齐林教授强调,一般公众并不了解,判定某种罪在立法者眼里“性质严不严重”,主要看的是“起步刑”。而“最高刑”,则更多考虑的是“是否使用了暴力”,这就是为什么嫖宿幼女罪“起步高而顶格低”。
  “比如《刑法》中规定,绑架罪的起步是10年,抢劫罪的起步是3年,我们就说绑架罪比抢劫罪性质重。但绑架罪的刑罚里,没有死刑,抢劫罪有死刑,因为暴力抢劫可能致人死亡,而只要绑匪不弄出人命来,不会定死罪。”他举例说。
  在阮齐林看来,嫖宿幼女罪5年的起步刑,已经用比强奸罪更严重的定位否定了幼女拥有“性处理权”。 
    “打通”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
  嫖宿幼女罪究竟该存该废?在争议声中,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已经发起调研,调研小组选取嫖宿幼女案件多发地区进行,并承诺尽早出台针对该罪名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推动废止嫖宿幼女罪的远不止张向东这个“外行”。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等都是积极的行动者。
  这些“内行”也建议,凡是与不满14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论是否自愿,不论有无金钱交易,都应该按照强奸罪依法严惩。
  张向东曾用一张柱状图,展现了韩国、德国、美国等国的相关规定。“这些国家规定:成年人与16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都要负刑事责任,要受重罚,不管是否有性交易。”他说,“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此伤害,应该是一种共识,不该分有偿和无偿。”
  而高铭暄、阮齐林等教授则认为,鉴于“立法中已经做了细致地考虑”,废止嫖宿幼女罪,并无必要。
  “判断一个罪名是否有震慑力,要看的是大多数普通案子怎么处理,而不是极端个案怎么处理。总体上,如不考虑其他加重情节的话,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判得重。一两个极端例子判不了极刑,不意味着这个罪名对幼女保护不力。”阮齐林说。
  还有法学专家指出,立法机关应对社会民意进行充分考虑,“但刑法作为基本大法,需要保持稳定,不能轻易受社会情绪左右。”
  张向东等提出,判定“嫖宿”是将幼女定义为卖淫者,是对其的二次伤害。对此,阮齐林认为,这更多的是观念问题。“成人社会对此都有共识:小孩子是受害者。而一个社会对引诱、组织、强迫这些幼女卖淫的如何惩处,才是衡量这个社会是否尊重、保护幼女的标尺。”据他介绍,我国《刑法》对强迫幼女卖淫,刑罚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这方面的惩处力度,在全世界也是少有的。”
  但阮齐林教授也认为,嫖宿幼女罪“顶格刑”太短,对“一嫖再嫖”或情节恶劣的人,缺少束缚。
  “一种解决办法是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打通’,选取二者中刑罚重的那一个适用。”他表示,适用嫖宿幼女罪刑罚重的,就定嫖宿幼女;如果达到3-5次以上或者有极端情况的,则定强奸罪,相应刑罚更重。“两种罪本来就是相通的,不是排斥的。”
  此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明祥认为,还应对“何为嫖宿”作更严格地解释,以免被滥用。只有幼女之前与其他人发生性行为且收过钱,现在又基于自愿同男子发生性关系,甚至主动向男方提出金钱给付要求,才能解释为卖淫,并进而认定为“嫖宿”。阮齐林在此基础上表示:“不能说给钱的都是卖淫,不符合上述对幼女‘嫖宿’标准的,应该直接定为强奸。”
  7月11日,自称第一次参与公共事务的张向东,已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寄出了自己的《建议书》,目前在等待回应。

    相关链接【试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奸淫幼女)的区别】【嫖宿幼女罪】【不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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