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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狂造假币六百万元,百元面值每张售11元

日期:2012-07-0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三名男子在东莞长安的出租房“刷”出六百万元假币,并将其部分流入市场。
  昨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伪造假币罪分别判处三名男子入狱6至15年,并处罚金5万至50万元。其中首犯刘某有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50万元。
  制假:
  百元假币每张“售”11元
  法院查明,2010年7、8月份,广东电白男子刘某有从其老乡肖某处以每张8.5元的价格购买200万元面额为100元的2005版假人民币半成品,随后指使老乡黎某锋对假币进行涂刷“100”字样防伪变色荧光标记的二次加工。黎某锋在长安镇租下一出租屋作为伪造窝点,在该出租屋完成上述200万元假币的二次加工。完成后,刘某有向黎某锋支付了8000元左右的加工费,并将百元假币以每张11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看,从中获利5万元。
  到了2011年6月份,刘某有再次从肖某处购买400万元面额为100元的2005版假人民币半成品,价格还是每张8.5元。
  随后,他再次找到黎某锋“合作”,对假币进行涂票面凹凸手感纹、涂刷“100”字样防伪变色荧光标记的二次加工。从6月24日到29日,黎某锋与同伙李某富一起完成了90万元假币的加工。
  就在黎某锋准备到长安镇霄边广场贩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假币90万元。
  当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出租屋抓获李某富,并缴获冠字号码为“KJ3263”的2005年版100元假人民币成品、半成品共计3086200元及用于二次加工假币的网版、刷子、油墨、胶水等工具材料一批。
  当日15时30分,公安机关在长安镇某酒店房间抓获刘某有。
  判决:
  两主犯均获刑十年以上
  在此前的庭审中,刘某有辩解称没有参与伪造货币,辩护律师也为其作无罪辩护。而黎某锋和李某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有等三人结伙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刘某有、黎某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黎某锋和李某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另外,法院还调查到,刘某有和黎某锋均有犯罪前科,曾先后因抢劫罪被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七年。
  综合考虑后,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刘某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黎某锋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李某富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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