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于市价购买麻黄碱可定涉毒
日期:2012-07-0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合成毒品在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近年迅速上升,而麻黄碱类物质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的主要原料。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在我国是非处方药,在各大药店都有,购买时很难区别是药用还是制毒。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以制造毒品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麻黄碱类制剂成制毒原料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当前,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流失方向主要有两个:
一是流入制毒渠道。我国近年来查获的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中的制毒原料一半以上是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部分地区已形成“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加工、提炼麻黄碱类物质 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一条产业链;
二是流入制毒物品交易市场。随着司法机关对制造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部分犯罪分子不再直接实施制造毒品犯罪,转而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出麻黄碱类物质后进行走私、贩卖。
孙军工说,为规范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两高”及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联合制定了该意见。
是否明知可据六因素判定
意见明确,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意见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与是否明知,应当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表现,重点考虑以下6个因素综合予以认定。”孙军工解释说,包括购买、销售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交易价格;是否采用虚假信息、隐蔽手段运输、寄递、存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否采用伪报、伪装、藏匿或者绕行进出境等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提供相关帮助行为获得的报酬是否合理;此前是否实施过同类违法犯罪行为和其他相关因素。
个人药用可携少量进出境
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性质较为特殊,在医药领域属于常用药品,一旦流入非法渠道又会被犯罪分子作为制毒原料加以利用。
“意见始终坚持以下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依法惩治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二是立足现有法律规定,严格把握定罪的主客观要件,防止定性不当或者扩大打击面,影响群众用药方便和药品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孙军工说。
他强调,药品企业合法生产、经营、进出口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及个人出于药用目的,购买或者携带少量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非法买卖制造毒物品罪的“制毒物品”包括哪些】【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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