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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河南新县刑警中队长酒驾撞死人,官方称没饮酒

日期:2012-06-1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近日,有网友在多个网站论坛发帖称,6月15日下午,信阳市新县公安局刑警中队队长吴光明酒驾撞死一老汉后,开车逃跑,一直未被控制。而被撞老汉的尸体,目前也不翼而飞。
    15日晚,新县人民政府在新县政府网发布交通事故情况通报称,吴光明酒精测试值为0,目前,吴已被刑拘。  
    网帖 刑警中队长酒驾撞死老汉
    6月15日下午6时29分,网友“faye667”首先在百度新县吧发帖称,新县公安局刑警队队长吴光明,工作时间开车出去吃饭,出车祸六个小时不作为,家属找局长评里(评理),局长杨昭兵带头大人(打人)。多人受伤!
    16日,又有网友在多个网站论坛发帖称,15日下午1时许,新县公安局刑警中队队长吴光明酒驾撞死一老汉后,开车逃跑,目前被撞老汉尸体不翼而飞。当时,与吴光明同车的还有新县公安局副局长曹乃奇。事故发生后,吴光明一直未被控制,有人发现今天下午他还在一个茶馆与人喝茶。
    帖子后面留有自称受害者家属陈世钊的手机号码
    讲述 老人死状惨烈
    15日晚8时22分,记者与陈世钊取得了联系,他说,死者是他岳父张治祥,今年62岁。
    “我是接到别人电话后赶到现场的。”陈世钊说,到现场后,他看到岳父已经死亡,肠子都露了出来,血流了一地。岳父骑的摩托车已经报废。地上到处散落着渔具。
    陈世钊向记者介绍,当日中午,他岳父张治祥从乡下钓鱼回来,11时30分许,走到临近县城柳棚路段时,被驾车下乡吃饭的新县公安局刑警中队队长吴光明当场撞死。事后,吴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把车开离现场500多米后,在路边停下,破坏了现场。
    “事发时,你并未在场,这些事情你是怎么知道的?”记者问。“有人看到,和我说的。”陈世钊答。“吴光明究竟是下乡吃饭,还是已吃过饭?他开的什么车?”“也可能下乡吃饭,也可能已吃过饭。他开的是私家车,但我们怀疑他酒驾!”
    陈世钊还说,事发时,吴光明车上共有4人,“但不确定是哪些人。”
    气愤 家属称讨说法尸体被强行抬走
    陈世钊说,事发后,他们一直等待有关部门给个说法,但没等到。
    “公安局副局长曹乃奇给我们做工作,让先把尸体拉回去,说事情会妥善解决的。”陈世钊说,他们听从了曹的意见,把张治祥的尸体拉了回去。
    “但回来后,就没人管了。”陈世钊说,他们在家等了很久,公安局也没来人,“出了这么大的事,公安局还真沉得住气。”
    陈世钊说,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出了交通伤亡事故的,应当场对肇事司机进行拘留,但直到现在,吴光明还在家里。另外,他们多次要求给吴光明做酒精测试,直到下午4点多才给吴抽血。“酒劲早过去了。”
    陈世钊说,想到这些,他们很生气,决定把张治祥尸体抬到公安局,讨个说法。
    陈世钊说,在公安局,他们与警察理论时,双方发生争吵。后来,张治祥尸体被几十名警察强行抬走了,至今不知所踪。
    官方 肇事驾驶员未饮酒已被刑拘
    15日晚,记者多次试图联系吴光明,但没联系上。
    当晚8时39分,记者联系到帖中另一当事人,新县公安局副局长曹乃奇。“吴光明当时驾车是到哪儿去,干什么,你是否在车上?”记者问。“我当时没在车上,也不知道事情是怎么发生的。”曹乃奇答。
    15日晚11时25分,新县人民政府在新县政府网上发布“6.15”新县交通事故情况通报,通报称:
    2012年6月15日11时35分,新县公安局民警吴光明驾驶鄂A81Z05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由新县城关行至董店村柳棚路段弯道处,与张治祥(男,62岁)驾驶的豫SKA550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治祥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新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定张治祥已死亡。交警大队及时对吴光明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测试值为0。当日下午3时许,法医对尸体进行了检  验。事发时,吴光明所驾车中共有4人(吴光明和其堂兄吴元义、姐夫王治胜及吴元义的亲戚方应祥)。
    目前,肇事驾驶员吴光明已被刑事拘留,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热议 11时35分是否算上班时间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网友“222.140.172.*”认为,这只是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只因为一方是公务人员,死者家属就到所在单位闹事,有些不妥。谁也不希望车祸发生,但事情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只要开车,就无法预知和避免车祸。事出了,双方都是受害者,我们为逝者伤悲,但借机闹事,国法不容。
    该网友说,公务员首先是人,是公民,他们的权利也要受到保障,车祸发生后,首要的是让伤者得到救治,让逝者入土为安,然后再由相关部门秉公处理,处理不公正再反映也不迟。事故一出,就抬棺到事主所在单位闹事,名义上是要讨个公道,真实目的都懂的。
    也有网友对吴光明在上午11点35分驾车外出提出质疑。
    “11点35分,算不算上班时间,有待商榷。”网友“Sweetspring81”说。
    “我觉得11点多应该是上班时间,吴光明驾车出去,是到哪里去?是办公事儿,还是私事?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交待。”网友“189904lw”说。

    相关链接【交通肇事罪】【醉酒驾驶的鉴定标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拘留】【包庇罪】【尸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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