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开宣判一涉黑案件,11人获刑
日期:2012-06-1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记者14日从重庆荣昌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薛世雄、李光成等11人涉恶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定上述11名被告人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特征,分获6个月至9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检方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薛世雄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荣昌县昌州、昌元街道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压、残害群众,逐渐形成了以薛世雄为首,张存德、李光成、何俊林(另案处理)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组织。其通过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给当地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造成了重大、恶劣影响。
检方诉称,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薛世雄、张存德、李光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薛世雄、张存德、李光成、李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存德、李光成、李成、廖祥智、梁松、邓摇、王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薛世雄、李成、廖祥智、王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薛世雄、雷兴明、陈贵红、胡祥伟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并盈利,构成开设赌场罪。
荣昌法院审理认为,以薛世雄为首,张存德、李光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组织,实施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危害一方,该组织具有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特征。针对以上犯罪事实,荣昌法院以被告人薛世雄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以李光成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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