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布女童遭受性侵害报告 66%为熟人作案
日期:2012-04-2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日前,广东省妇联与省检察院对全省女童受性侵害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显示:在女童受侵害的刑事案件中,女童遭性侵害现象最为突出,占案件总数75.34%。过去三年,广东2506名女童被性侵害,其中近半在14岁以下。而且,性侵女童者65.74%是熟人,加害人以20周岁以下和50周岁以上者居多。而女童遭侵害后的报案率低,不少加害人未得到惩处。
省妇联与省检察院联合调研显示:过去三年广东2506名女童被性侵
留守小姐妹屡遭附近村民强奸;禽兽老师数年性侵多名小学女生;6岁女童被母亲同事强奸……日前,省妇联与省检察院对全省女童受性侵害情况进行了联合调研,调研组在对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的此类案件样本进行数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深入茂名、深圳两地基层进行实地调研。
调查发现,在女童受侵害的刑事案件中,女童遭到性犯罪侵害的现象最为突出,占案件总数的75.34%。过去三年,逾2500名女童被性侵害,其中近半在14岁以下。而且,性侵女童者65.74%是熟人。
(注:文中人名圴为化名)
调查 女童受侵害刑事案中75%是性侵
联合调研报告指出,近三年来遭受性犯罪侵害的女童人数增多。2008年至2011年6月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涉及到“不满18岁”女童被害人案件共2267件2506人。其中涉及性侵害的案件高达1708件,占受理案件数的75.34%,排前列的分别为强奸、猥亵儿童、猥亵妇女、强迫、组织、引诱卖淫等性侵害案件。
受性侵女童近半14岁以下
其中,受害女童中年龄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多。全省来看,女童被害人的年龄分布相对均匀,14岁以上人员比例略高。在2506名女童被害人中,14周岁以上的1271人,占总人数的50.72%,而14周岁以下的1235人,占总人数的49.28%。
同时,具有受害女童“熟人”身份的加害人多。 据调查数据,此类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属于“熟悉”关系的占65.74%。而属于“陌生”关系的占34.26%。
作案地点多在住所附近
侵害者包括邻里、朋友、同事、亲属、老师等。比如强奸案件,加害人与被害人存在主顾、客人和朋友关系的多;再如猥亵儿童案件,侵害者多是邻里、亲属、老师等。
而加害人作案的地点,大多集中在被害人住所附近。茂名化州市、高州市和深圳市南山区统计的作案地点,在被害人住所附近的分别占52%、45.5%和40%;另外,将被害人带到宾馆酒店、出租屋、宿舍和郊外作案的,也比较多见。
令人警醒的是,在不满14周岁的受害幼女中,又是在校学生居多。如茂名化州市检察院办理的此类案件中,未满14周岁的被害幼女占68%,而其中在校学生又占87%;深圳南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此类案件中,未满14周岁的在校幼女学生占一半以上。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本地农村留守女童受害者多;在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女童受害者多。
加害人多20岁以下50岁以上
调研组还了解到,对女童实施性侵害的加害人中,20周岁以下和50周岁以上居多。而女童遭侵害后的报案率低,还有不少加害人未得到惩处。
不少女童遭受侵害后,或因年幼无知、或因耻于诉说、或因受到威胁,而不敢及时报案或告知他人;有的监护人在发现女童被侵害后,顾忌被害人及家庭名誉受损害,顾虑亲情关系或邻里、朋友关系受影响,或者受到加害方的胁迫利诱,往往宁愿私下了结也不及时报案。因此,还有不少加害人因为没有人报案、或者因为报案不及时未得到惩处。
原因
家长无力监护
防范教育缺乏
调研人员指出,女童遭受性犯罪侵害的原因,既有个体因素,也有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因素。
从个体因素看,主要是因为生理心理发育的不成熟和一些生活的不良习气,女童容易成为性犯罪的侵害对象,比如一名7岁的女童,施害者利用她爱吃零食的弱点,以买零食为诱饵多次对女孩实施了奸淫。
从家庭因素看,家长无力监护或长期不尽监护职责,女童因没有得到家庭的庇护和教育而易遭侵害。其中两种比较典型的情形,一是父母外出打工;二是家长忙于工作。此外,家长疏于对女童的性知识、性安全和自我保护的教育,大部分受害女童缺乏对性侵害的最基本的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有部分女童在遭到侵害后仍不能辨识事情的性质和后果,甚至不懂如何向家长表达。
从学校因素看,不少学校几乎没对女学生开展过防范性侵犯的教育;从社会因素看,基层村居社区治安条件较差,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环境。
建议
取证莫开警车
应该穿着便衣
报告建议,专门建立针对女童被害人的刑事诉讼保护制度。
“未成年被害人有其特殊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更需要特别的保护措施。”调研人员建议:
首先,要建立专门的女童被害人刑事犯罪案件办案组,由一定比例的女性侦查人员或检察官、法官组成。
其次,在侦查、询问、审判过程中建立对被害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制度,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取证时应穿着便衣、不使用警车,在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发送告知书等文书时注意不要写具体罪名等。如果在庭审时必须被害人作证的,应当安排录像作证,从而避免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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