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外出接客遭五男子房顶轮奸
日期:2012-06-0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卖淫女张某万万没有想到,一次外出接客不仅没有收到钱,还惨遭多人轮奸。近日,广西武宣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张某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1年8月3日凌晨2时许,陈某到张某所开的发廊店内提出要消费。为寻求刺激,陈某要求消费场所必须选择在陈某经营的果园的一处房顶,价钱比原来多100元。张某二话不出,收拾东西就搭乘陈某的摩托车到武宣县三里镇田心村后山岭一处果园的房顶。(扩展阅读:组织卖淫罪的认定)
听说陈某带人到果园嫖宿后,与陈某同村的张某春伙同卢某等另外5人(均已判刑)尾随至果园。后张某春首先爬上房顶使用暴力强行对张某进行摸弄,遭到张某的强力反抗和大声呼喊,张某春扇了张某两个耳光,并将张某的衣服强行脱掉,遂对张某进行强奸,但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随后卢某、叶某也对张某实施了强奸,其中卢某强奸两次,但二人亦因意志以外原因强奸未得逞,另外三人只是参与摸弄张某,均未实施奸淫行为。(扩展阅读:累犯 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 猥亵罪)
作案后,张某春畏罪潜逃10年,2011年11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参与强奸的主要犯罪事实。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春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相威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张某春已着手实施奸淫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奸淫未得逞,系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某春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春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武宣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张某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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