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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判死均因漏罪发回重审

日期:2012-03-2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为筹毒资,广州一名24岁吸毒男子谢某福两年内抢劫作案41起,致7人死亡。此案历经6年审理,两次判决,1次发回重审后,昨日再度因漏罪被发回重审,在广州中院开庭。
  2003年,年仅24岁的谢某福染上毒瘾,为筹集毒资,伙同他人在增城市、花都区、白云区、从化市等地疯狂抢劫,截至2005年8月,经警方查明谢某福先后实施抢劫作案达40次,并 致6人死亡、5人重伤、7人轻伤。
  2006年,谢某福在广州中院过堂受审。2007年7月,广州中院对谢某福作出一审判决,谢某福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谢某福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08年10月,省高院以发现漏罪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0年,广州中院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再次判处谢某福死刑。判决后,谢某福不服,又提起上诉。经省高院裁定,本案因漏罪原因再度发回重审。
  自称两年抢劫百余起
  昨日,此案在广州中院再度开庭重审。据追加起诉书指控,2004年1月12日,谢某福与同伙到广州市天河区长寿村某酒店,以租车为理由,把张某骗至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街,用斧头、刀具等工具殴打张某,抢走张某的一辆价值3460元人民币的摩托车,张某失血过多死亡。据悉,谢某福曾于2008年在看守所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了部分犯罪事实,自称共参与100多起抢劫案。
  假设谢某福不服一审判决再度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又因发现漏罪裁定此案发回重审,那这场上诉与发回重审之间的轮回何时才能休止?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表示,现行刑诉法规定,“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经审理,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重大漏罪问题,发回重审次数是没有限制的。”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次数限定为1次。杨律师表示,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并不适用在此之前发生的本案,不会对本案造成影响。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四川刑事律师转自(新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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