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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史上最大毒品案开审,毒贩一次贩毒近260公斤

日期:2012-05-2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5月18日,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审杨小能等人贩毒一案。在此案中,几名毒贩一次运送毒品近260公斤。据悉,这是楚雄开审的最大毒品案。(扩展阅读:运输毒品  犯罪情节
    2010年3月16日,被告人杨小能在联系好毒品买卖的上下家后,雇请被告人老熊开车,3月18日凌晨5时许,两人从老挝的磨丁走小路进入中国磨憨镇,杨小能打电话给其表弟杨金强(在逃)驾驶云K-JQ686黑色皮卡车来接。
    据了解,当天下午由杨金强骑摩托车探路,杨小能指路,老熊开车,晚7时许到达边境“缅甸山”处的橡胶地里等待,送毒品的人过来后,将毒品从对方车上搬运到云K-JQ686皮卡车上,杨小能付钱后,对方将一支长枪、一支短枪和装有子弹的弹夹递给杨小能,后杨金强骑摩托车在前探路,两人驾车沿路返回。
    当晚11时26分到达橄榄坝农场七分场路段时,杨金强借公安民警盘查其他车辆时逃脱,4分钟后,杨小能、老熊驾车经过时被侦查民警抓获,缴获毒品经鉴定、称量,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79%,净重257.499千克;海洛因含量为82.28%,净重1.42千克。所携带枪支为长枪1支弹夹1个,子弹30发,手枪1支,弹夹3个,子弹22发。(扩展阅读:刑法所称毒品是什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小能、老熊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明知是毒品而携带枪支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57.499千克、海洛因1.42千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三)项之规定,杨小能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老熊应当以运输毒品定罪处罚。(扩展阅读: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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