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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 老板获刑1年

日期:2011-12-3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昨日上午,成都市双流(微博)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被告人胡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胡某当庭认罪,表示不会上诉。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全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
    2010年11月,32岁的胡某聘请20余名工人,在双流黄水镇某工地做景观园林工程。今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某从发包商处领到51万元劳务款,但他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20余名工人工资13万余元。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某在限期内支付拖欠的工资,但他拒不支付,并于当晚买了第二天飞往上海的机票,随后携妻潜逃。7月12日,胡某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经过协商,拖欠工人的工资由相关单位代为支付。
    针对具体条款,市民提出疑问。律师和相关单位作出解答。
    1、法条中的“数额较大”由哪个部门认定?多少钱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 
    律师说,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些具体条款,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还没发布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公诉方和法院在涉案数额评估方面也面临尴尬。而各个地方的工资水平也有差异,评估时也要考虑。
    负责该案的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唐琼表示,因为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多少钱以上算数额较大,现在还不能给出明确界定。但该案胡某拖欠工人薪金达13万余元,肯定符合“数额较大”的要求。
    2、政府有关部门是哪些部门?
陈军说,有关部门指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如该案中的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普通市民能不能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自诉?
    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芷攸表示,普通市民不能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自诉,需由公诉机关提起诉讼。
    4、何时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 
    律师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一项新罪名,在专门的司法解释没出台前,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在维护劳动者利益方面有重要意义。”
    据报道,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组成的调研组已前往广东等地,就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进行调研。
    5项流程教您维权
    1、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2、在相关部门核实欠薪数额后,由社保局向用人
单位发出书面材料,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3、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报酬,劳动者可携带相关书面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4、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结后移交公诉机关提起诉讼;
    5、法院审理后判决。
    法律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陆阳阳)昨日上午,郫县(微博)法院执行局,集中兑付了多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共发放拖欠的工资61万余元。
    钟院夏 华西都市报记者熊浩然
   (本文由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转载自《大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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