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狗不成持弩威胁,犯抢劫罪获刑3年
日期:2012-09-1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李某因抢走一只黄狗而付出沉重的代价,9月13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二月李某和弟弟乘骑摩托车携带弩弓来到铜山区某镇。据李某供述,二人携带弩弓是为了去打兔子。行至某村李某见一只黄狗从路旁窜出,遂以弩弓射出涂有药水的箭矢将黄狗射杀。李某将黄狗抱上摩托车后座,由其弟弟驾车逃离时被当地村民发现,多名群众在车前堵截。此时李某在后座举起弩弓向人群瞄准,一位村民不顾危险将李某从摩托车上拦腰拽下,摁倒在地,后检查发现弩弓已经箭在弦上。李某的弟弟驾车逃离,李某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
庭审中,李某辩称自己的行为是盗窃而不构成抢劫。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逃跑过程中以弩枪瞄准村民,其行为属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偷狗的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多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抢劫的罪名成立。因李某抢劫系未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相关链接【抢劫罪立案标准】【转化型抢劫罪是否有未遂、中止】【罪轻辩护(五)罪名之辩】【应当如何判处罚金?如何缴纳和追缴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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