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刑事要闻 首页 >> 刑事资讯 >> 刑事要闻

男子偷狗不成持弩威胁,犯抢劫罪获刑3年

日期:2012-09-1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李某因抢走一只黄狗而付出沉重的代价,9月13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二月李某和弟弟乘骑摩托车携带弩弓来到铜山区某镇。据李某供述,二人携带弩弓是为了去打兔子。行至某村李某见一只黄狗从路旁窜出,遂以弩弓射出涂有药水的箭矢将黄狗射杀。李某将黄狗抱上摩托车后座,由其弟弟驾车逃离时被当地村民发现,多名群众在车前堵截。此时李某在后座举起弩弓向人群瞄准,一位村民不顾危险将李某从摩托车上拦腰拽下,摁倒在地,后检查发现弩弓已经箭在弦上。李某的弟弟驾车逃离,李某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
    庭审中,李某辩称自己的行为是盗窃而不构成抢劫。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逃跑过程中以弩枪瞄准村民,其行为属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偷狗的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多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抢劫的罪名成立。因李某抢劫系未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相关链接【抢劫罪立案标准】【转化型抢劫罪是否有未遂、中止】【罪轻辩护(五)罪名之辩】【应当如何判处罚金?如何缴纳和追缴罚金?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成都知名律师  编辑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