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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被判4年

日期:2012-09-1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昨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90后少女故意杀人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小惠(化名)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对这个判决结果,小惠当庭表示不上诉。
    焦点
    是正当防卫
    还是故意杀人
    2011年5月一个夜晚,刚过完18岁生日不久的小惠打算从广州火车站乘车前往厦门,不料未买到当天的票。囊中羞涩的她无钱住宿,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跟随对方到出租屋休息,不料遭遇性侵犯。慌乱间,小惠从墙上取下匕首将“大叔”捅死。
    今年5月,广州中院一审首次使用远程视频开庭,小惠在越秀看守所通过视频出庭。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辩论的重点一是小惠为何不趁被害人洗澡时逃跑?二是为何“大叔”已经失去反抗能力还要继续捅刺?小惠称,被害人恐吓说如果逃跑就要杀了她,于是她将墙上的匕首取下来准备吓唬对方。看到对方还在动,想到对方要杀她,就拿刀继续捅向他的头部。小惠在最后陈述时向死者道歉,希望爸爸妈妈原谅自己,并恳请法官给自己一个重新走入社会的机会。
    法官
    先正当防卫
    后故意杀人
    法院查明,被害人杨某将小惠诱骗至窄小封闭的出租屋内,向小惠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后,威胁小惠如果不从就杀死她,被害人的行为已经对小惠的人身安全造成实质威胁。当被害人冲完凉赤身裸体上前企图抱住小惠时,小惠持刀警告,但被害人不听警告继续实施强暴行为,被害人对小惠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被害人争夺小惠手上的匕首,如果夺得匕首,小惠将被强奸甚至生命受到威胁。在紧急情况下,小惠奋起反抗,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受伤倒在床上。根据刑法规定,小惠为反抗强奸将被害人刺倒的行为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伤亡,小惠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小惠在侦查阶段的稳定供述,被害人被刺倒在床上后,头靠着墙,好像没了呼吸,嘴角吐血,身上有许多血。小惠准备离开时,因害怕被害人没死会起来报复她,又持刀砍刺被害人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被害人被刺倒后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被告人的人身威胁解除,小惠可以从容离开或选择报警。小惠因害怕被害人没死会起来报复,将被害人杀死属于假想防卫,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量刑
    死者严重过错
    小惠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杀人是因被害人的强奸行为而引发。被告人在正当防卫中将被害人刺倒,尸检显示被害人的颈部和胸前有多处损伤,左锁骨及右肩胛的创口深达胸腔,左肺破裂,被害人当时已生命垂危,无力自救或呼救,即使没有后续的砍刺头部行为,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也会因失血过多而休克死亡,后  续砍刺行为只是将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提前。
    被告人刚经过剧烈的抗争,心理尚处于恐惧和紧张之中,为彻底解除威胁才将已失去侵害能力的被害人杀害,结合被害人有先行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事实,因此可认定被告人杀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虽其犯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年仅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官感言
    为年轻人提供安全成长环境
    这是一个令人痛心和无比纠结的悲情案件。小惠是因为家庭贫困而辍学外出打工,过早踏入社会的她,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就落入了邪恶的陷阱。生活的苦难过早地降临,刚满18岁的她显然并没有做好准备。不论是家庭,还是社会,教育难道仅仅是让她学会识字、看书就足够了吗?她最需要的课程不应该是如何生存、如何保护自己吗?
    当小惠陷入困难和无助的时候,她的身边既没有亲人、朋友可以投靠,也没有让她真正觉得安全的去处。最先出现在她身边的,却是对其产生了非分之想的邪恶之徒。人们不能对小惠这样的年轻人有过多的要求,她已经为自己的鲁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社会需要反省的是,如何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愿同样的悲剧不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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