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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男子冒充警察抓卖淫骗钱财,从重获刑2年

日期:2012-08-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都江堰法院公布一起典型的招摇撞骗案,被告人郑涛(化名)以抓卖淫嫖娼为由骗取钱财,因曾犯盗窃罪刑满释放不到5年从重处罚,最终获刑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5日晚,被告人郑涛携带以200元价格购买的伪造的警官证、玩具枪等作案工具到都江堰市观江街,冒充警察以抓卖淫为由,骗取被害人张诚(化名)的现金人民币500元。 
2012年4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涛身着警察制服,携带伪造的警官证等作案工具到都江堰市江安西一街一旅馆,冒充警察进行检查,以被害人王明(化名)无二代身份证为由,骗取其现金人民币50元。
  2012年4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涛携带伪造的警用电筒、警官证等作案工具,到都江堰市石油街附近一小旅馆,冒充警察以抓卖淫为由,以威胁将对被害人李珊(化名)拘留和通知家人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李珊现金人民币200元。
  2012年4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郑涛身着警察制服,携带伪造的警官证等作案工具再次到都江堰市江安西一街一旅馆,冒充警察欲再次行骗时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另查明,2001年11月被告人郑涛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9年5月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涛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警察进行诈骗,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对招摇撞骗罪的规定,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在法定刑三年以下对其定罪量刑。被告人郑涛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涛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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