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刑事要闻 首页 >> 刑事资讯 >> 刑事要闻

甘肃庆城治安员奸淫幼女案二审改判5年

日期:2012-08-1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8月9日,记者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治安队员安某奸淫幼女一案作出终审改判,撤销原判法院对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的一审判决,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
    现年22岁的庆城县青年安某,是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保安大队治安中队的队员。2011年7月2日下午2时许,公寓楼里年仅11岁的玲玲(化名)外出为奶奶买方便面时,在岗楼处遇见正在执勤的安某。平日相熟的两人互打招呼、嬉戏玩耍,一路追逐打闹到安的宿舍。之后,安将玲玲抱在怀中亲吻时突发淫念,并不顾小女孩的反抗,将其拽进宿舍内的卫生间,扣锁房门实施了奸淫。
    原审法院认定,案发当日,安某便主动前往玲玲祖父家中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书写保证书。当晚,安某还将强奸玲玲的事实告诉其领导刘某,并在刘某陪同下前往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据此,原审法院以安某具有自首情节为由,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宣判后,庆城县检察院以该判决认定自首与事实不符,且重罪轻判为由提出抗诉。原来,安某在犯罪事实暴露后,被公安机关传讯途中才向带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单位负责人简单讲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投案自首。此外,安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刚满11岁的幼女实施强奸,情节恶劣,根据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

    相关链接【强奸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认定标准】【强奸罪的从重情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自首与立功的两个问题】【从重处罚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四川刑事律师  编辑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