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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犯罪嫌疑人获刑11年

日期:2012-08-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侦办的一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零口供”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被贾汪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刑11年。这是贾汪警方办理的又一起“零口供”刑事案件。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兴远公司向赵某某、权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数额巨大。吴某某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抵触对抗,该分局经侦大队民警主动提升侦查理念、转变侦查模式,主动将诉讼关口前移,按照诉讼的标准要求取证工作,“由人到案、由物到案、由案到案”,在最短的时间内,从两家涉案公司的资金往来、账目凭证入手,迅速理清了案件脉络,固定了吴某某犯罪的外围证据。
    最终,在大量证据面前,“零口供”的吴某某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实刑11年。

    相关链接【虚开增值税发 票罪】【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能否定案?证据充分没有被告人口供能否定案?】【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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