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日期:2012-05-1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重要而经常运用的一项诉讼权利,不起诉决定书对保障人民检察院正确发挥不起诉权利起着重要作用。不起诉决定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程序效果,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表明终止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起诉决定书理应对所决定不起诉人的诉讼地位和行为性质予以界定。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罪证不足,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作出不起诉决定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是法律写作的重要文体之一,也是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内容。
XX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2003)X检不字第XX号
犯罪嫌疑人曾XX,男,现年龄XX岁,汉族,XX省XX县人,小学文化,家住XX县XX乡贾里村,农民。
曾XX自幼读书,小学毕业后回家劳动,2003年2月到XX市威斯汀电化科技工厂干临时工,同年4月初回家劳动,4月25日因盗窃被我局收审,现在押。
犯罪嫌疑人曾XX盗窃一案经我局2003年5月14日至21日的预审和调查,证实犯有下列罪行:
2003年4月22日凌晨,曾XX翻墙进入 XX市威斯汀电化科技厂后又翻窗进入车间撬开工具桌抽屉,盗窃美国产液压冲击钻一台,德国产手电钻一台,国产套面板子一套,总价值680元,后将赃物追回,发还失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曾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触犯了刑法第151条之规定,但罪行轻微,,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决定不起诉.
XX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XXX
20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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