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复查意见可视为确认的批复
日期:2012-08-0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复查意见可视为确认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复查意见可视为确认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1999]赔他字第4号
【发布日期】1999.08.27
【实施日期】1999.08.27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2月26日作出的〔1998〕湘高法赔请字第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湘潭县公安局民警违法使用武器,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已于1997年3月12日作出了《关于黄光辉中弹身亡事件的复查意见》,该文件的结论意见是对该案的确认。公安系统内部的批复不能推翻或者撤销法律监督机关已作出的确认决定。故同意你院赔偿委员会的意见,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依法审理,作出赔偿决定。
此复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两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财产侵权和人身侵权由各侵权机关分别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因错误逮捕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下两篇: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公安机关造成伤害或者死亡后果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财产侵权和人身侵权由各侵权机关分别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因错误逮捕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下两篇: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公安机关造成伤害或者死亡后果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相关文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1/11/4)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11/11/7)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