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2-08-0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1999]17号
【发布日期】1999.09.06
【实施日期】199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处倒卖车票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高价、 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第二条 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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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两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1999)
上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财产侵权和人身侵权由各侵权机关分别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下两篇: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复查意见可视为确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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