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2-08-0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1999]26号
    【发布日期】1999.12.30
    【实施日期】1999.12.30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封面格式样本;
   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

                                                1999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效率,确保议事质量,规范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检察委员会委员等提出议案草案、书面报告,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第四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应当主题明确,内容清楚;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五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检察工作经验总结,对检察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等事项,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
  文件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过去和现在有关情况的总结概述;
   2)对有关情况的具体分析、分类研究等;
   3)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解决问题的具体设想或措施。
  起草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包括:
   1)事项缘由及背景;
   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
   3)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起草情况报告必要时应当附有重大、典型案例材料等附件。
    第六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司法解释文件,应当有司法解释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司法解释议题来源及有关背景;
   2)起草与修改过程;
   3)征求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的情况;
  (4)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
    第七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有书面报告。
    第八条 刑事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刑事申诉、抗诉案件等)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案件来源;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人等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3)诉讼过程;
   4)案件事实与证据;
   5)主诉、主办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
   6)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7)其他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报告,还应当有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情况;申诉理由、依据及要求等。
    第九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案件报告还应当包括: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内容,提请抗诉理由及申诉理由;
   2)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情况及意见;
   3)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意见。
    第十条 民事、行政等抗诉案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案件来源;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审查认定的事实;
   4)诉争要点;
   5)诉讼过程;
   6)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7)主诉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
   8)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情况;
   9)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第十一条 人大、其他政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案件报告应当写明,并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抗诉案件报告、申报案件报告应当附有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文件,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项缘由及背景;
   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
   3)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4)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
    第十四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附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条文。
    第十五条 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检察委员会秘书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划》及本规定,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印制。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