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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日期:2012-08-0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法字[2000]7号
    【发布日期】2000.04.30
    【实施日期】2000.04.30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询核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作出正式复函,答复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你们按中编办答复意见办。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的函》(高检发法字〔2000〕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办(1998)131号文件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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