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2-08-0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10号
【发布日期】2000.05.08
【实施日期】2000.05.08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376号《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两篇: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上一篇:公安部关于盗窃空白因私护照有关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下两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上一篇:公安部关于盗窃空白因私护照有关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下两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相关文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1/11/4)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11/11/7)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