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日期:2012-08-0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00]执他字第25号
【发布日期】2000.11.21
【实施日期】2000.11.21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1999]321号《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故请你院监督执行法院对该三辆机动车予以解封。
此复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意见
下两篇: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1/11/4)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11/11/7)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