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日期:2012-08-0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函[2001]68号
【颁布时间】 2001.11.08
【实施时间】 2001.11.08
【效力属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1〕128号《关于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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