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赔偿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
日期:2012-07-3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赔偿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赔偿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09.27
【实施日期】2003.09.27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控申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依法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加大执行力度,有效地解决了赔偿案件的“法律白条”问题,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总体情况看,刑事赔偿工作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确认数占赔偿申请受理数的比例低。今年上半年,刑事赔偿的确认数仅占受理赔偿申请数的32%,有68%的赔偿申请因违法侵权事由得不到确认进入不了立案办理程序。二是刑事赔偿案件立案数较低。上半年刑事赔偿案件的立案率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7个百分点。三是对不服不确认的申诉案件重视不够,一些地区对不服不确认的申诉案件不够重视,既不立案复查,也不答复申诉人。
为进一步加强刑事赔偿工作,促进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现通知如下:
一、对受理的刑事赔偿申请要及时确认
各地要进一步端正对确认程序的认识,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的角度,对违法侵权事由进行确认,使更多的刑事赔偿申请能够依法得到确认。对存疑案件的确认,要结合全案情况审查逮捕时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坚决克服只从逮捕时的证据状况随意作出不予确认的结论;对涉财案件违法侵权事由的确认,只要有证据证明赔偿请求人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属违法所得或者被害人财产的,或者能够查明扣押、追缴的财产已超出涉案范围的,就应当予以确认。对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扣押、追缴当事人财产的涉财刑事赔偿案件,也要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应当给予确认。
二、对不服不予确认的申诉案件要积极受理,认真办理
要加大对不服不确认的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对不服不予确认的申诉案件要受理一件,立案复查一件,使应当确认而没有得到确认的案件及时得到纠正。分、市院以上的检察院,尤其是省级检察院要重视对不服不予确认的申诉案件的审查办理,办理时要对原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重新进行全案审查,不允许只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诉材料和下级院的确认书进行简单审查,就以审查意见书结案的作法。
三、对违法侵权事实已经确认的刑事赔偿申请与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要及时立案
各地要重视刑事赔偿案件的立案程序,规范立案手续,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确定的期限进行立案。对违法侵权事实经确认论,应当全部立案审查。对违法侵权事实经审查予以确认的,应当及时立案。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说明理由。分、市院以上的检察机关要重视刑事赔偿复议案件的办理,对复议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或者因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答复而提出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要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立案,不能拖着不办,更不能以逾期不予答复的方式敷衍复议请求人。通过依法及时立案,使更多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进入立案审查程序,争取多立案,多办案,通过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查找错案原因,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各地在依法受理刑事赔偿申请,积极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同时,要每半年对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进行总结分析。要通过刑事赔偿案件的总结分析,发现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存在的问题,并向侦查、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反馈。分析要深入具体,措施要有针对性。基层检察院要将分析材料层报省级检察院,各省级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要将全省情况及时报高检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高检院刑事赔偿工作联系点要积极发挥作用,总结材料可直接上报高检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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