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
日期:2012-07-2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04]行他字第5号
【发布日期】2004.04.05
【实施日期】2004.04.05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黔高行终字第02号《关于吴睿睃诉贵阳市人民政府撤销复议决定一案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自己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有权自行改变。因行政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其原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复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两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台湾地区居民能否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下两篇:司法部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规定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台湾地区居民能否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下两篇:司法部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规定
【相关文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1/11/4)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11/11/7)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