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 票的行为定性意见的批复
日期:2012-07-2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 票的行为定性意见的批复
【法规标题】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 票的行为定性意见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经[2005]89号
【发布日期】2005.01.14
【实施日期】2005.01.14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报来我局的《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 票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刑法第209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 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 票的行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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