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

日期:2012-07-2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

 

   【法规标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共中央纪委[2005]8号
   【发布日期】2005.06.16
   【实施日期】2005.06.16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了党员干部的爱国情感,弘扬和培育了民族精神。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也有少数单位以组织党员干部到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学习参观为名,舍近求远,兴师动众,变相公款旅游。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规范有组织的到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学习参观活动,坚决制止借机公款旅游,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组织开展学习参观活动,要有明确的主题和具体的计划,注重实效。对有组织的学习参观活动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二、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就地组织开展学习参观活动。确需去外地的,要就近选择适当的地点。
  三、组织开展学习参观活动,要严格执行计划安排,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禁止借机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
  四、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坚持勤俭节约,不得互相攀比、奢侈浪费。学习参观的食宿费用依照财务规定由组织单位承担,不得增加所到地方、单位的负担。
  五、坚决纠正和查处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的行为。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组织的学习参观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落实。

                                            中共中央纪委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