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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特别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

日期:2012-07-2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特别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 

                                      [2005]高检诉发第80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并纠正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支持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在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实行特别备案审查制度。
    第二条 特别备案审查的案件包括:
    l、职务犯罪大案、要案;
    2、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敏感案件和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
    3、经过有关部门协调,协调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或者参与协调的司法机关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4、其他需要特别备案审查的案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第二条规定的案件应当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1、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特别备案;厅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特别备案。
    2、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敏感案件和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应当随时将案件情况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特别备案。
    3、经过有关部门协调,协调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或者参与协调的司法机关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应当在协调会后及时将案件基本情况、分歧意见和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特别备案。
    4、其他案件,应当视具体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或者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特别备案。
    以上报备材料还应当包括各诉讼阶段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第四条 报送特别备案可以视情况采取书面机要报送、密码传真或者通过检察专线网机要通道报送电子数据,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告,尔后视情况采取适当的报送方式。报送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密。
    第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及时指定专人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阅卷审查或者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汇报案件相关情况。
    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应当根据情况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批复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发现其它问题的,可以由公诉部门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纠正。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应当特别备案的案件,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未按规定上报的,如果发生错案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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