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7-2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
2012年3月29日 高检发诉字[201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于2012年3月通过,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要求,强化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以下简称“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现就加强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派员出席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法庭,既是支持起诉,指控犯罪的需要,也是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确保审判公正的需要。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一律派员出庭,对检察机关既是重要机遇,更是严峻挑战,它对公诉工作和人员素质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未雨绸缪、积极应对,提前研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为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调配办案力量,为出庭工作提供充足的人财物保障
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全部派员出席法庭,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工作量,尤其是人均办案数多的地方,工作量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对此,各地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要从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充分的保障,保证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根据新增工作量合理配置公诉人员,解决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尤其是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在50件以上的地方,院党组要尽快专题研究,想方设法充实公诉部门。对于严重缺编或者编制人员未到位的,要尽快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在检察机关内部,要本着“精简后方,保障一线”的要求,选拔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充实公诉力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向社会招聘办案辅助人员从事公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同时,各地检察机关要保证公诉部门的办案车辆、多媒体示证、远程讯问、案卷传输等需求,加强信息化应用,为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
三、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为适应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中要积极探索,根据修正后《刑事诉讼法》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的规定,在确保简易程序案件办理质量的基础上,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提高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工作效率。要通过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联系,采取对若干案件相对集中提讯、相对集中移送起诉、相对集中起诉、相对集中开庭等方式,探索建立快速办理机制;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宣读起诉书、讯(询)问、举证、辩论方式,提高出庭支持公诉的效率;要通过成立专门的办案小组或专办检察官、合理简化审查报告等工作文书、在庭审前充分听取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对证据和量刑的意见、加强对办案流程的动态管理和案件质量的检查等,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机制和工作模式;要通过落实出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公诉人员及时解决法律职务和职级待遇等方式,建立和完善奖惩机制,提高公诉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监督、质量、效率、效果的关系,使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办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四、加强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各地检察机关党组要高度重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在修正后《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前,要积极协调法院,尽可能扩大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出庭范围,今年10月1日前,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率应尽量达到50%;今年年底前,出庭率原则上应达到100%。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业务指导,及时掌握下级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制约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加强与同级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联系,互相通报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情况,共同解决普遍性的问题;要通过组织不同类型案件和不同庭审方式的观摩庭以及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提高公诉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和水平。通过以上各种方式,积极推动本地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有序开展。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并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贯彻实施意见。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高检院公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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