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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j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2-07-2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j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0〕16号
   【颁布时间】2010-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j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j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j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j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j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j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j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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