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二审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批复
日期:2012-07-2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二审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批复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函[1996]39号
【颁布时间】 1996.03.19
【实施时间】 1996.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6]13号《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抗诉,第二审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两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在原判认定的事实和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基础上改变原判认定罪名问题的批复
下两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又提出撤回上诉的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在原判认定的事实和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基础上改变原判认定罪名问题的批复
下两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又提出撤回上诉的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相关文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1/11/4)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11/11/7)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