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2-07-2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发(1999)3号
   【颁布时间】 1999.03.08
   【实施时间】 1999.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二、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一)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迳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四、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五、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六、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
  七、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八、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
  九、审判法庭和其他公开进行案件审理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布置的要求悬挂国徽,设置审判席和其他相应的席位。
  十、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十一、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