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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

日期:2012-07-2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办发[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6.15
   【实施日期】2000.06.15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起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裁判文书。特制订公布办法如下:
  一、公布的裁判文书是指本院各审判庭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
  二、裁判文书的公布主要通过以下五种渠道:
  1.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商请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报刊予以公布。
  2.对具有典型意义、有一定指导作用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定期地在人民法院报、公报上公布。
  3.日常的裁判文书可随时在人民法院报网和我院开通的政府网上公布。这是公布裁判文书的一种主要形式。
  4.所有公布的裁判文书可装订成册,放在指定部门供各届人士查阅。目前先考虑放在出版社的读者服务部,同时设置一部触摸式电脑将公布的裁判文书输入,供查阅。如当事人需要索取的,可收取成本费。
  5.每年将所公布的裁判文书汇集成册,由出版社出版发行。
  三、公布程序:
  1.本院的裁判文书公布工作由办公厅负责统一协调。
  2.各审判庭负责提供各类裁判文书的正本。
  3.办公厅总值班室对各审判庭的裁判文书加盖院印时留存三份,一份供筛选公布,一份供装订成册,一份备查。
  4.公报编辑部负责对裁判文书进行初选,并将拟公布的裁判文书冠一个案名,商有关审判庭提出公布的意见后,送办公厅。
  5.办公厅对拟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必要时,报主管院领导审核。
  6.办公厅宣传处负责对经领导审核后可予以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编号,对外提供。
  7.公布时间一般以裁判文书盖章后1个月之后。对送达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裁判文书公布时间的,有关审判庭应及时通知公报编辑部。特殊案件的裁判文书协调好时间后即可公布。
  四、不宜公布的几种情况:
  1.裁判文书中涉及国家政治生活,公布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
  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情况的;
  3.裁判文书比较集中反映死刑数字的;
  4.裁判文书中过多涉及其他人和事,因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无必要公布的;
  5.裁判文书中的理由部分说理不透彻,不足以印证裁判主文的;
  6.裁判文书文字表达存在缺陷、错误的;
  7.其他不宜公布的裁判文书。
  五、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公布裁判文书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2000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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