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
日期:2012-07-2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发[2000]2号
【颁布时间】 2000.01.11
【实施时间】 200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规范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1.错误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赔偿案件。
2.错误逮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赔偿案件。
3.错捕错判共同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款]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赔偿案件。
4.再审改判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5.刑讯逼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6.使用暴力、唆使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7.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8.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施的赔偿案件。
9.错判罚金、没收财产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10.违法司法拘传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拘传的赔偿案件。
11.违法司法罚款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罚款的赔偿案件。
12.违法司法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司法拘留的赔偿案件。
13.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措施的赔偿案件。
14.错误执行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判决、裁定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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