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2-07-1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释[2000]2号
【颁布时间】 2000.01.03
【实施时间】 2000.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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