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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员六条纪律规定

日期:2012-05-2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公诉人员六条纪律规定

    为严格规范公诉人员执法行为,保证公诉人员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公诉工作实际,制定本纪律规定。
    一、严禁贪污受贿,私分罚没款物;
    二、严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泄露办案机密以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三、严禁私放犯罪嫌疑人、帮助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
    四、严禁在办案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以及其他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为;
    五、严禁私自办案或者违法干预下级检察院办案;
    六、严禁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财物、宴请、娱乐活动。
    公诉人员违反上述六条纪律规定的,一律先停职离岗,再区分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检察纪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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