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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2-08-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4.09.16
    【实施日期】1964.09.16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法办秘字第34号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就你们提出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刑事案件中的文字证明材料,如法医鉴定书、检举材料、照片等,应当订入诉讼卷宗,永久保存。
   二、刑事案件中的证物,如凶器、血衣、妇女被奸污后流有精液的衣、裤等,应当开列清单附卷,并在证物上粘贴标笺,注明年度、档案,另放一处妥善保管,至少保存十五年,以后如认为没有必要保存时,可造具清册,经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三、对于尸骨、尸体,经有关部门鉴定或照片附卷后,可按以下办法处理:如果死者亲属要求收回的,可予发还;如果死者亲属不收回的,可由司法机关埋葬,对今后确实不会再用的尸骨、尸体,也可以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予以处理。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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