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日期:2012-08-0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3]70号
【发布日期】1993.07.24
【实施日期】1993.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最近,北京、天津、上海、广西、四川、云南、贵州等地公安机关接连查获一些个体饮食摊店在食品中非法掺用罂粟壳的违法犯罪活动,引起社会的关注。
罂粟壳俗称大烟壳,含有吗啡等物质,易使人体产生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罂粟壳属国家管制的毒品,国家法律对罂粟壳管理使用有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供应、运输、使用。但是,个别个体饮食摊店店主,利欲熏心,竟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于不顾,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来招徕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制止、严厉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违法犯罪活动,决不能姑息。对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应当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对曾使用、现自行停止并表示悔改的,可不予追究;对继续使用的,要依据有关法规严厉惩处。对群众检举揭发的线索,要认真对待,依法快查、快办、抓紧结案,坚决制止这种违法犯罪活动。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而提起的刑事自诉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立案的地方人员可否采取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下两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1/11/4)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11/11/7)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