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性质及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日期:2012-08-0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性质及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性质及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函[1996]103号
【发布日期】1996.06.19
【实施日期】1996.06.19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豫法经报字第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郑州铁路局因铁路用地侵权纠纷对郑州市车辆修配厂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我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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