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从酒驾“吹”出不服看程序保障
日期:2012-02-0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龙年春节已经悄然结束,大年未过,走亲访友、请客送礼依然继续。酒后驾车依然存在,其危险性不言而喻。交通警察严查酒驾,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职责所在。
但近日,孔先生遇到交警拦车查酒,连续吹酒精检测仪,结果都显示是酒后驾车。孔先生自称滴酒不沾至少有十年时间,怀疑酒精检测仪的结果不准。他在交警开出违法单据上签字后突然反应过来,要求交警陪他去抽血检测以证清白,但遭到交警拒绝,同时当地警方解释吹气式酒精检测仪的检测结果,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验血证明清白,“已经不是交警的事情”;而且,在记者全程陪同下去医院所抽的血液标本,南京交警五大队也拒绝接收。(1月18日是《扬子晚报》)
分析其中程序法律问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33条还指出,对酒精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对其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即抽血检验)。因此,机动车驾驶者再对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是有权要求进行抽血检验。而笔者认为异议提出时间并非以是否在吹气检测结果上签字为限,而是应当以能抽血检验出酒精含量的时间为限。交警之所以这样做,我想是执法中的官僚倾向和缺乏人性化的结果。当时执法警察的心态很可能是,如果当事人不签字确认,进行血检那是没有办法的事;一旦签字,哪怕误签,便觉得“程序走完了”。一个如此简单的程序,在一个酒驾纠察执法过程中就这样草率了事,漠视权力人应有之权力,执法公正又从何谈起呢?
程序的公正、合法才能保障法律实体结果的公平、公正。在法律程序执行过程中就意味着在对执行对象实施某种行政(或者是刑事强制措施)行为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诉自己意见的法律救济的权利。这是从立法、执法到司法之中都应当遵循的人权保障原则。我们国家的程序法是成文法,所有的规定都是用条文形式体现出来的,其机械僵硬在所难免,但在程序执行过程中,我们的执法者是否应当在严格遵守的同时增加法律程序执行的人性化呢?从而保障执法之公正严明,程序之正当合理。
“酒驾”之后法律程序规定并无立法之上漏洞,但为什么会出现孔先生的权力得不到救济呢?这就是因执法者在程序执行上的草率导致的。这并不是个别现象,程序更为严格的司法程序都时常出现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的现象,更何况行政执法。纵观近年来社会敏感案件,从佘祥林案到腾兴善、顾培武、胥敬祥等案件,均无不暴露出司法机关法律程序上的草率这一现象,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以致酿成错案,严重影响执法机关的公信力。最近几年,被媒体和法律界人士提及更多的词语莫过于“程序正义”,甚至出现了刑辩律师逢案必提程序正义的现象。这些现象都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出部分执法、司法机关在从事执法、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导致权利人法定救济权利被草率侵犯这一事实。
程序保障之功能在于:限制恣意,约束权力,稳定实现确定的程序运行结果,通过合法的程序保障充分、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矛盾冲突。合法、公正的程序得到严格的执行,是保障权利人应有的权利,是化解矛盾,寻求最佳司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最佳途径。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但近日,孔先生遇到交警拦车查酒,连续吹酒精检测仪,结果都显示是酒后驾车。孔先生自称滴酒不沾至少有十年时间,怀疑酒精检测仪的结果不准。他在交警开出违法单据上签字后突然反应过来,要求交警陪他去抽血检测以证清白,但遭到交警拒绝,同时当地警方解释吹气式酒精检测仪的检测结果,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验血证明清白,“已经不是交警的事情”;而且,在记者全程陪同下去医院所抽的血液标本,南京交警五大队也拒绝接收。(1月18日是《扬子晚报》)
分析其中程序法律问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33条还指出,对酒精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对其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即抽血检验)。因此,机动车驾驶者再对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是有权要求进行抽血检验。而笔者认为异议提出时间并非以是否在吹气检测结果上签字为限,而是应当以能抽血检验出酒精含量的时间为限。交警之所以这样做,我想是执法中的官僚倾向和缺乏人性化的结果。当时执法警察的心态很可能是,如果当事人不签字确认,进行血检那是没有办法的事;一旦签字,哪怕误签,便觉得“程序走完了”。一个如此简单的程序,在一个酒驾纠察执法过程中就这样草率了事,漠视权力人应有之权力,执法公正又从何谈起呢?
程序的公正、合法才能保障法律实体结果的公平、公正。在法律程序执行过程中就意味着在对执行对象实施某种行政(或者是刑事强制措施)行为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诉自己意见的法律救济的权利。这是从立法、执法到司法之中都应当遵循的人权保障原则。我们国家的程序法是成文法,所有的规定都是用条文形式体现出来的,其机械僵硬在所难免,但在程序执行过程中,我们的执法者是否应当在严格遵守的同时增加法律程序执行的人性化呢?从而保障执法之公正严明,程序之正当合理。
“酒驾”之后法律程序规定并无立法之上漏洞,但为什么会出现孔先生的权力得不到救济呢?这就是因执法者在程序执行上的草率导致的。这并不是个别现象,程序更为严格的司法程序都时常出现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的现象,更何况行政执法。纵观近年来社会敏感案件,从佘祥林案到腾兴善、顾培武、胥敬祥等案件,均无不暴露出司法机关法律程序上的草率这一现象,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以致酿成错案,严重影响执法机关的公信力。最近几年,被媒体和法律界人士提及更多的词语莫过于“程序正义”,甚至出现了刑辩律师逢案必提程序正义的现象。这些现象都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出部分执法、司法机关在从事执法、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导致权利人法定救济权利被草率侵犯这一事实。
程序保障之功能在于:限制恣意,约束权力,稳定实现确定的程序运行结果,通过合法的程序保障充分、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矛盾冲突。合法、公正的程序得到严格的执行,是保障权利人应有的权利,是化解矛盾,寻求最佳司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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