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暴力执法”是否也是“抗法”
日期:2012-01-2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面对城管治理游商及查扣商品,两名小贩抗法并造成城管队员和城管保安员二人轻微伤。26日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两名商贩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十个月。(1月27日《京华时报》)
城管执法,执的是什么法?执的是“维护公共秩序法”还是“砸烂小商小贩饭碗”之法?假设是前者,目的是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市场秩序干净整洁秩序,完全可以用劝说、动员的模式。还可以向小商小贩提供摊位提供场地的模式达成“维护”目的,而今却是兴师动众“会同”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进行联合执法。如此模式,实在是一种直接平推驱逐模式,根本未用劝说加提供摊位模式,又怎么可能令小商小贩们信服?
假设是后者,即“砸掉小商小贩饭碗”之模式,就不仅侵犯了小商小贩之人权,同时又侵犯了小商小贩之合法经营权,当然又侵犯了小商小贩之“吃饭权”。这种模式怎么可能反过来受法律保护?又有哪一条法律明文规定在黄村东大街火神庙商业中心的小商小贩做买卖之类似行为属于“违法经营”?
法律大于天,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在城管执法过程当中不应当对任何一方事实上存在偏袒。也就是说,不能先入为主界定城管执法一定遵循了法律,也不能先入为主界定小商小贩的反抗行为一定是在“暴力抗法”。城管“依法”查处查扣,小商小贩凭什么就不是“依法”经营摆卖?小商小贩被指为“暴力抗法”,城管凭什么动粗打人就不是“暴力抗法”?
大量事实证明,城管打人属于“常态”,被城管暴力致伤者绝非少数。新闻跟帖之后大量网友举证如下事实:在某某地看见城管对小商小贩动手打人,在某某地看见城管将卖零食的老人货物摔碎。而见诸于报端的城管暴力行为有著名的佛山蕉婆被城管擒拿摔倒,河南商丘卖瓜妇女孙文之被砸烂西瓜,这两件事的当事者为无力妇女,那些被摔倒被砸烂的男爷们则更不在少数。城管打人之后的处理方式往往用“临时工”予以推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小商小贩维护了自己的正当权益,咋就可以动辄被戴上“暴力抗法”的帽子并判刑呢?
受伤城管队员寇某证言称,当日上午10时许城管大队会同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进行联合执法,然而正当执法人员依法查扣非法经营物品时,却被10多个摊位、约30多名商贩围了起来。一两个商贩对执法不满还可能存在对法律的无视与偏见,“10多个摊位、约30多名商贩”集体表示对城管执法行为的不满,仍然可以被视为小商小贩的个人行为及对法律的偏见吗?以此事实为依据,本次城管执法根本就没有前期的劝导,也没有前期的疏导,更没有前期的说服教育。无视小商小贩合法经营权益的恰恰是城管,那为什么法院在具体审判过程中一面倒向城管,并最终判处小商小贩徒刑呢?
法律的根本目的与根本宗旨,是维护公民的平等权利,并不是说凡戴着城管大盖帽或者戴着其他官帽的有“优先保护权”和“优先赦免权”。在界定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公务罪”之前,首先要界定执法者有没有侵犯公民“私务”。即便小商小贩不属于合法经营,而是轻微妨碍了公共秩序,也一定要首先站在小商小贩的角度上,做好充分的说服劝导工作。否则,无视10多个摊位约30多名商贩的集体经营权益受侵害并遭“暴力执法”之事实将小商小贩判进监狱,本身就违反了和谐社会的宗旨,也违反了法律公平之要义。
本文由《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http://www.scxbls.com/Records/index_1.html转载自腾讯
城管执法,执的是什么法?执的是“维护公共秩序法”还是“砸烂小商小贩饭碗”之法?假设是前者,目的是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市场秩序干净整洁秩序,完全可以用劝说、动员的模式。还可以向小商小贩提供摊位提供场地的模式达成“维护”目的,而今却是兴师动众“会同”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进行联合执法。如此模式,实在是一种直接平推驱逐模式,根本未用劝说加提供摊位模式,又怎么可能令小商小贩们信服?
假设是后者,即“砸掉小商小贩饭碗”之模式,就不仅侵犯了小商小贩之人权,同时又侵犯了小商小贩之合法经营权,当然又侵犯了小商小贩之“吃饭权”。这种模式怎么可能反过来受法律保护?又有哪一条法律明文规定在黄村东大街火神庙商业中心的小商小贩做买卖之类似行为属于“违法经营”?
法律大于天,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在城管执法过程当中不应当对任何一方事实上存在偏袒。也就是说,不能先入为主界定城管执法一定遵循了法律,也不能先入为主界定小商小贩的反抗行为一定是在“暴力抗法”。城管“依法”查处查扣,小商小贩凭什么就不是“依法”经营摆卖?小商小贩被指为“暴力抗法”,城管凭什么动粗打人就不是“暴力抗法”?
大量事实证明,城管打人属于“常态”,被城管暴力致伤者绝非少数。新闻跟帖之后大量网友举证如下事实:在某某地看见城管对小商小贩动手打人,在某某地看见城管将卖零食的老人货物摔碎。而见诸于报端的城管暴力行为有著名的佛山蕉婆被城管擒拿摔倒,河南商丘卖瓜妇女孙文之被砸烂西瓜,这两件事的当事者为无力妇女,那些被摔倒被砸烂的男爷们则更不在少数。城管打人之后的处理方式往往用“临时工”予以推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小商小贩维护了自己的正当权益,咋就可以动辄被戴上“暴力抗法”的帽子并判刑呢?
受伤城管队员寇某证言称,当日上午10时许城管大队会同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进行联合执法,然而正当执法人员依法查扣非法经营物品时,却被10多个摊位、约30多名商贩围了起来。一两个商贩对执法不满还可能存在对法律的无视与偏见,“10多个摊位、约30多名商贩”集体表示对城管执法行为的不满,仍然可以被视为小商小贩的个人行为及对法律的偏见吗?以此事实为依据,本次城管执法根本就没有前期的劝导,也没有前期的疏导,更没有前期的说服教育。无视小商小贩合法经营权益的恰恰是城管,那为什么法院在具体审判过程中一面倒向城管,并最终判处小商小贩徒刑呢?
法律的根本目的与根本宗旨,是维护公民的平等权利,并不是说凡戴着城管大盖帽或者戴着其他官帽的有“优先保护权”和“优先赦免权”。在界定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公务罪”之前,首先要界定执法者有没有侵犯公民“私务”。即便小商小贩不属于合法经营,而是轻微妨碍了公共秩序,也一定要首先站在小商小贩的角度上,做好充分的说服劝导工作。否则,无视10多个摊位约30多名商贩的集体经营权益受侵害并遭“暴力执法”之事实将小商小贩判进监狱,本身就违反了和谐社会的宗旨,也违反了法律公平之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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