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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抗诉、申诉的期限

日期:2012-05-2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上诉、抗诉、申诉的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刑诉第183条自接到判决书后次日起10日以内; 
    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刑诉第183条自接到判决书后次日起5日以内;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的期限刑诉第184条第1款自接到上诉状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的期限刑诉第184条第2款自接到上诉状后次日起3日以内;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期限刑诉第182条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的次日起5日以内;
    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作出是否抗诉决定并答复请求人的期限刑诉第182条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次日起5日以内;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期限刑诉第145条自收到决定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被不起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刑诉第146条自收到决定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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