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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查封赃款后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2012-05-0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侦查机关查封赃款后应当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赃款赃物的处理程序比较混乱。譬如,到底什么是赃物,立法并没有统一其内涵和外延:有时是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刑法第64条),有时是指公、检、法扣押、冻结的被告人的财物(刑诉法第198条),有时是指追缴的财物(《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6、277条)。赃款赃物是一个程序性概念,是指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和款项被公、检、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成为赃款赃物。赃款赃物只能是有形物,无形物不能成为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赃款赃物。与犯罪客体不同,某种社会关系不能成为赃款赃物;与犯罪对象不同,电力、天然气等无形物虽具经济价值,但不能成为赃款赃物;与民法上的标的物也不同,智力成果等利益不能成为赃款赃物,作为赃款赃物的只能是有形物。
  处理赃款赃物的程序的五个原则是:
  一是直接返还原则。当赃款赃物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时,公、检、法三机关都有处理权,都可以直接决定及时返还被害人。
  二是随案移送并由法院统一处理原则。当赃款赃物同时为物证时,应当随案移送;当赃款为汇款、存款时,原则上应随案移送,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统一处理。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三是查封、扣押机关自行处理原则。当案件非正常终结时(公、检立案后又销案的,检方作不起诉处理),对已扣押、查封、冻结的涉案财产由公、检自行处理。
  四是违禁品应当销毁原则。刑诉法第198条规定:“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是法院申请拍卖、变卖原则。赃款赃物转化后(包括全部转化和部分转化),对此处理时应区分不同情况慎重对待:当实物为小额动产、财产全部由赃款购得、有明确的被害人又有相应的证据时,公、检、法三机关都可以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当实物为小额动产、部分由赃款购得时,应随案移送,待法院作出判决时一并处理;当实物为大额动产或不动产时,不论其是全部由赃款转化或部分由赃款转化的,都应待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时由法院统一申请拍卖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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