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律师谈先行拘留之条件
日期:2011-11-0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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