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
日期:2012-05-0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被害人
被害人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是当事人之一(刑事诉讼法第82条明文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证人的作用;如果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为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地位。
被害人与证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被害人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有权指控犯罪;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遭受物质损失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不服,有权提出申诉等。同时,被害人有义务遵守法庭秩序,如实向司法机关反映案件情况,不得夸大犯罪行为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等。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分类
我国犯罪学界较为通常的分类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基于犯罪的成因和罪责,将被害人分为5类,这种分类方法与上述国际上的分类较为相近。
1、无辜被害人,即在犯罪的形成上完全处于没有任何差错和闪失的被害人;
2、有错被害人,即由于自己的言行举止、思想作风的错误而为犯罪分子所利用的被害人;
3、错责相当的被害人,即在促成犯罪上与犯罪人有相同责任的被害人;
4、有责任的被害人,即在犯罪中起着引发或促成作用的被害人;
5、有罪被害人,即对犯罪起着决定作用的被害人;
另一种是基于被害人权益的分类,,将被害人分为3类,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人身权利被害人,包括生命权利、健康权力、人格权利、名誉权利以及性权利的被害人;
2、财产权利被害人,包括财产所有权、增值权、收益权以及使用权、管理权的被害人;
3、民主权利被害人,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申诉、控告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的被害人。
被害人的权利
1. 被害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
2. 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3. 有权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 对不起诉的决定有权依法提出申诉;
5.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8. 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9. 有权对已生效的判决提出申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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