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
日期:2012-05-0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有些类型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件等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犯,罪嫌。指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
诉讼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0、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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