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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特点和内容

日期:2012-05-1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有期徒刑的特点和内容

  有期徒刑具有如下特点和内容:
  1.适用对象广泛
  有期徒刑属于有期自由刑,刑罚幅度变化大,它是我国适用最广泛的刑罚方法,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由有期徒刑给予较合适的惩罚。我国刑法分则凡规定法定刑的条文,都规定了有期徒刑。
  2.剥夺罪犯自由
  这是有期徒刑的根本特征。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将被拘押于特定刑事设施之中,包括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
  3.具有一定期限
  根据刑法典第45条、第56条及第69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由于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很大,所以,刑法分则在法定刑中对有期徒刑的刑度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这些关于有期徒刑的刑度规定,具体表现为以下15种情况:1年以下、2年以下、3年以下、5年以下、1年以上7年以下、2年以上5年以下、2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7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7年以上、10年以上和15年。
  4.进行劳动改造
  我国刑法典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此处劳动改造是强制性的,除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外,都必须参加劳动。从这一意义上讲,我国刑法中的有期徒刑不同于某些西方国家刑法中单纯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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